2019年3月20日,三部门联合发布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,规定对于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,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
那么,在企业实行加计抵减之后,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?
1、会计处理原则分析
根据财会[2016]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的通知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设置“应交增值税”、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预交增值税”、“待抵扣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认证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转销项税额”、“增值税留抵税额”、“简易计税”、“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、“代扣代交增值税”等明细科目。企业核算增值税一般流程。企业取得进项税时,计入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,企业销售商品时,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。月末,企业将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转出未交增值税)转入应交税费-未交增值税,并在次月最终缴纳。
根据财会[2017]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--政府补助和财会[2017]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收入,此次政策规定的抵减应纳税额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,但不属于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对价的补价,故不能作为企业收入进行核算,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予以规范。
同时,考虑财会[2016]22号规定,“减免税款”专栏,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,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,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,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减免税款)”科目(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”科目),贷记“管理费用”等科目。故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,采用与税控优惠一致性的处理,计入此科目为宜。
2、一般应用举例
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,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,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(资产相关),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,则考虑加计抵减,不动产一次抵扣,应缴纳增值税12-9.6×1.1=1.44万元,其会计处理为:
(1)取得收入:
借:银行存款212
贷:主营业务收入200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12
(2)取得进项:
借:固定资产-办公楼100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9
贷:银行存款109
借:管理费用10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0.6
贷:银行存款10.6
(3)加计抵减:
借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减免税款)0.96
贷:其他收益0.06
固定资产-办公楼0.9
同时,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。
(4)月末结转:
借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转出未交)1.44
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未交)1.44
(5)次月缴纳:
借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未交)1.44
贷:银行存款1.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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